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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9 11:51:00 發布人:hyyxzs
1987年,衛生部發布了《中藥保健藥品的管理規定》,規定各省衛生部門可以建立規則來審批中藥保健品。但通篇僅有數百字的文件,內容也僅限于安全性和有限功能。
這個時期由于法律法規相對不完善,缺少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各企業將原本用于研發產品的錢一股腦砸進了廣告,營銷也成為一種投機鉆營的行為。
1996——2004:
行業整頓與產品細分開始、無身份保健食品逐步退出
國家開始對保健食品行業真正意義上的整頓與規范,由衛生部于1996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拉開了帷幕,對保健食品審批、生產條件審查、廣告宣傳和市場監督管理都做了明確要求。并且首次明確了保健食品的定義: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1997年5月1日,國家技術監督局實施《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規定了保健食品定義、產品分類、基本原則、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標簽要求等。與此同時開始實行批準文號身份管理制度,要求企業需要為銷售的產品申請批準文號,并在對外銷售的產品外包裝標注“國食健字”字樣,自此“小藍帽”誕生。
2002年2月28日,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正式發布,對保健食品原料管理進行了系統的規范,并進一步明確和優化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三個名單。
保健食品法律法規的完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場的無序與混亂。在這段時期原先不合規格沒有“小藍帽”的品牌不斷在淘汰,但也要清楚的看到,行業相對混亂的情況猶在。
2005——2017:
五年一審等規范舉措開始實施,再注冊與退出機制使監管變主動
2005年5月20日關于印發《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等8個相關規定的通告,其中字里行間透露出營養素部分被備案規定所替代的跡象。
2005年7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通過《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保健食品的定義:“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同時規定了保健食品未來每五年進行一次審核。原來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終身制不再存在,再注冊與退出機制使國家對保健食品的管理由被動變為主動。
2013年10月,通過的《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旨在加強藥食同用中藥材的種植及產品研發與應用。
2014年12月24,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健食品正式發布,本標準代替GB16740_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本標準與GB16740-1997相比,主要變化有:1、標準名稱修改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2、修改了范圍;3、修改了術語和定義;4、刪除了產品分類;5、刪除了基本原則;6、修改了技術要求;7、刪除了試驗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3月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規范和加強了保健食品注冊備案管理工作,極大縮短了注冊制的時間,降低了進口企業的準入門檻。
緊接著,2016年11月17日就發布了《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2016年版)》,首次對審評審批工作細化,從注冊受理、技術審評、行政審查等方面系統詳細的闡述了相關要求。
2016年12月19日成文的《保健食品注冊申請服務指南2016年167號》,作為對《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的有力補充,更加詳細的闡述了注冊申請過程中的工作流程和細節,對相關從業人員起到了指導作用。
2017年是政策發力的一年,在《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發布一年后,2017年1月25日和5月2日分別發布了《總局關于保健食品備案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2017年第16號)》、《總局關于印發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這是保健食品注冊備案雙軌制實施以來,首次發布的只和備案相關的管理事項通告,有力地保障了保健食品備案工作有序開展。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2017年11月22日,總局辦公廳公開征求《特殊食品注冊現場核查工作實施規范(征求意見稿)》意見,在規范特殊食品注冊現場核查工作層面具有特殊的歷史性意義,從而進一步加強了特殊食品注冊管理,切實提高審評審批的效率。
2018——至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成立,改革進程加快規范中更細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