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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6/7/24 21:31:00 發布人:lzy
國外藥事法規對藥師的相關規定
在澳大利亞和英國注冊執業藥師有嚴格的規定。只有獲得藥學、化學和制藥工業學三個領域的學位,經過一年的培訓,最后通過注冊考試的人才能獲得執業藥師證書。任何社區的藥房,都必須有執業藥師坐堂,執有執業藥師的證明才可以自己經營藥品。在美國,各州的《藥房法》對藥師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如賓夕法尼亞州《藥房法》第三條關于“頒發藥師執照”條款中就規定了頒發藥師執照的具體條件。同時還規定,“州藥房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應對所有藥房的見習藥師進行一次藥房工作的考試。若三次考試不合格,申請者只有在完成了理事會所指定的批準的進一步培訓后,才有資格再參加考試”。國外執業藥師的職責與權限也是非常明確的。在美國有《藥師業務標準》,該標準詳細規定了藥師的業務范圍:(一)解釋和配制處方;(二)處方和處方調配中所用藥物的評價;(三)有關臨時配制處方中所涉及的調配和計算技術;(四)藥物治療的監護工作;(五)回答病人和其他專業醫務人員的咨詢。
我國藥事法規在藥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藥品零售企業藥師缺崗現象嚴重。目前,我國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數遠遠達不到每家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具備一名執業藥師的要求,這直接造成了當前駐店藥師一人多崗、一證多用現象的產生。
(二)藥師職責規定尚不明確。由于相關法規對執業藥師開展的藥學技術業務、職責及行為規范規定不明確,造成執業藥師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
(三)對藥品使用環節的監管仍是空白。醫療機構的藥房至今仍然沒有實行許可證準入制度,醫院藥房工作者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及管理,造成出現監管空白。
(四)藥師監管法治化程度低。《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雖對執業藥師的職責做了規定,但是在有關法規中沒有責任追究和處罰條款,大大降低了藥監部門的執法力度。
關于完善我國藥事法規的建議
(一)盡快制定《國家執業藥師法》。從立法上解決執業藥師的法律地位、責任、權利等問題。
(二)盡快制定《國家藥房法》。解決我國現有藥事法規在醫院藥房監管上存在缺失和空白的問題。
(三)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藥師業務標準。
(四)健全有關法規。目前,執業藥師一人多崗、一證多用的現象普遍存在。由于藥監部門缺乏法律依據,無法對企業和藥師進行處罰。因此,應盡快對有關法規進行補充修改,使這類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罰之有據。浙江省寧波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趙群斌
編者:
《借鑒國外經驗完善藥師法規》對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由于篇幅的原因沒有對上述問題存在原因進一步展開,編者認為,存在上述問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立法質量問題,該文同時在“藥師”立法方面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議,這也與立法質量息息相關。在實踐中,廣大藥監執法人員一提到立法質量這個話題,似乎總有很多的話可說。基于上述原因,為了加強大家對立法質量的認識,我們同時配發一篇關于提高我國立法質量的理論文章《提高我國立法質量的幾個途徑》,供大家參考。
據中國醫藥報